【观点精选】理财产品、资管行业要被取缔?财税140号文引发的灾难by Peter
森浦头条
文/Peter 来源于:资讯布道者( Petertellyou)
财税[2016]140号文公告,把很多之前没有明确的事情进行了明确,昨天我贴出来之后,没想到大家是奔走相告,都说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不要交税了,国税总局做了件大好事,把营业税下没有界定清楚的都给解决了。但是实际情况是这样吗?国税总局真的是把这块肥肉让利给了纳税人?我觉得结果是否定的。我觉得国税总局给了大家一个枣,大伙都在啃枣子的时候,不知不觉中被剁了个大腿。我们傻傻的做了个吃瓜群众。
首先我们看一下国税总局给的枣子是什么?
-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这个枣子味道应该还不错。首先界定了非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征收增值税。保本的界定是明确了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金可以全部收回。就是说只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保本的金融商品不要纳税,意味着买的非保本理财的收益不用交增值税了,同样意味着股票持有期间的股利也是不用交增值税的。这是一个重大利好,对于股票,大家多了一个操作的空间,在上市公司分红前购入股票,取得股票分红,该部分收益不交税,分红后将该部分股票抛售,正常逻辑下抛售会产生亏损,这个亏损后续还可以抵其他买卖的盈利。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这句话怎么理解?持有至到期不算金融商品转让,算什么呢?我认为是准贷款,然后再结合上一条确定是否纳税。为什么这一条要特别强调呢?因为金融商品买卖这个税目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它的亏损可以其他的盈利,同样它的盈利也可以用别的亏损来抵。这么一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一旦保本,那么持有至到期就一定要纳税了。
最后,这两条结合在一起,就变成了资产管理产品只要不是持有至到期,只要不是持有期间的收益,就必须纳税,什么税目呢?金融商品转让,6%纳税!
到此为止,国税总局都给的是个枣,我们再看看我们的大腿怎么被割掉了。
-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大家好好阅读一下这35个字,可以说是字字在滴血。
首先,这个文件之前,资管产品通常没有税务登记,属于征管真空,市场上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基本都没有收过流转税。从2016年5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要征税。那就意味着本来就不高的收益又要被政府扒层皮。但是想想是扒一层皮吗?仔细一想,好像不是,是N层皮,因为在金融行业,通道业务太正常了,资管套资管,资管套信托,信托套资管,信托套信托,信托套理财,理财套信托,子子孙孙无穷套也。那对于税局,那就是子子孙孙无数钱也。
第二、我们要看一下后半句,也是字字落泪。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这就意味着,理财收益流转税的纳税主体是资管产品管理人,也就是资管公司。记住,这里说的是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不是像个税可以代扣代缴。不是说资管产品纳税,只是资管公司代扣代缴,而是你资管公司自己缴纳。可是我资管公司才收了那么一点点的管理费,这管理费首先需要交移到增值税,然后还要把这个增值税贡献出来缴纳增值税,够不够付增值税也是个问题。比如:资管规模100亿,固定收益5%,管理费费率0.1%,那就意味着资管收益5亿,管理费0.1亿,资管收益增值税0.28亿,你的管理费完全不够付啊。如果这样,资管产品统统终止,资管公司统统关门算了。资管公司要生存,怎么办,把增值税转嫁,这个也得找个名头,如果以管理费收,那这个金额就面临两道税。所以怎么把这个款项转给资产管理公司也是个技术活,需要大家在合同中做好约定。
所以在这里,最好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好好把措辞明确一下,给大家留个活口。
第三、我们需要看看这个资管产品的范围,或许有人在窃喜,这玩意是不是只是资管公司中弹了,信托,理财还有机会。答案也是否定的,我们看看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原来资管产品包含了基金、信托、理财,全部包括了啊!!!!关键还有个等!!!!!!所以,统统一网打尽,一个都不能少。
所以,希望总局在砍大腿的时候,能不能把裤子留给我。
***扩展阅读***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1日
以上内容由Peter原创编写,原标题为《理财产品、资管行业要被取缔了吗?财税[2016]140号文引发的灾难》经授权转载自其微信公众号资讯布道者( Petertellyou),愿意关注获取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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