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精选】后“萝卜章”时代的生存之道——合同用印风险防范指引by legal狗
森浦头条
原创作者:legal狗 来源于:rating狗(ratingdog)
债市GH“萝卜章”惨案发生后,小伙伴之间基于人的信用貌似会逐步崩塌。在此情形下,各类机构似乎都要重新梳理自己的合同用印规则和流程了。
legal狗按照章的真伪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两个维度对合同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先说结论:真人真章(有效代理+真章)有效;假人假章(无效代理+假章)无效;真人假章和假人真章可能有效。章的真假在诉讼(打官司)之前无法有效识别,因此用印环节必须确保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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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验证合同上对方加盖公章的真伪

结论:合同双方在未就合同争议进行诉讼之前,只能个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真伪进行验证(其实就是个比对,而且鉴定机构拿不到公安和工商留底的真章来比对),但是该鉴定结论仅具有参考意义,在诉讼阶段,仍可能不被采纳为证据,需要进一步进行司法鉴定。
因此,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对于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的真伪是无法进行有效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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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情形下如何确保合同效力?
一)假人真章(合同法项下的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但是形成表见代理隐含的前提是,签订合同使用的是真章。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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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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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a)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
b) 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非公司员工或公司员工未经授权使用公司真章订立合同的情形属于合同法项下典型的表见代理,只要用印人员使用的是公司的真公章加盖的合同,而另一方并无合理理由怀疑其非公司员工或是未经公司授权的员工,则成立表见代理,该公司须受合同约束。
因此,用印人员使用的是公司的真公章加盖的合同,合同相对方只要采取下列措施证明自己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就可以保证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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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情况下,都必须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及授权书,以证明其是具有代理权的授权签字人,尽管存在《授权书》可能是伪造的情形,但是,履行此步骤可以用作证明合同相对方善意无过失的证据,以确保构成表见代理,保证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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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人员,工作证件,办公环境,座位铭牌,用印过程进行拍照录像以证明该人员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用印的;
但是如前所述难点在于,没有途径可以确认用印人员使用的是公司的真公章,如果用印的章是假章,则即使采取了上述措施也不能保证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在用印的是假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合同效力?
二)真人假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支持公司员工使用假章订立的合同仍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第3期出版),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此情形并非合同法项下典型的表见代理,尽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为假,但是合同仍被认定为有效的原因是:“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此系由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行为所致,投保人无从察知,保险人则应当加强管理监督,故不能据此免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类似情形下,必须要证明合同相对方善意无过失,加盖公章的人员是公司的员工,其是利用职务上的行为在合同上加盖的假章。相对于假人真章的情形下,需要多证明一项“加盖公章的人员是公司的员工”。
所以,合同相对方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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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情况下,都必须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及授权书,以证明其是具有代理权的授权签字人,尽管存在《授权书》可能是伪造的情形,但是,履行此步骤可以用作证明合同相对方善意无过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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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人员,工作证件,办公环境,座位铭牌,用印过程进行拍照录像以证明该人员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用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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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用印人员出具社保缴纳记录(或截屏)以证明劳动关系,保证合同效力。
三)假人假章(非公司员工使用假章)
在非公司员工使用假章订立合同的情况下,通常只能主张该冒充人员的刑事责任(欺诈),在民事方面,被伪造公章的公司并无过错,很难主张其承担合同责任受合同约束。
综上所述,在无法验证印章真伪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在“假人真章”或“真人假章”的情形下的合同均有效力,合同相对方应当遵照采取真人假章的情形下更严格的措施(即多了一个要求用印人员出具社保缴纳记录(或截屏)以证明劳动关系)以保证合同的效力。
小伙伴们,将来如果有人问你们要社保缴纳记录,不要翻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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